▲印花税能否退税不应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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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30 查看次数:11418

 

印花税能否通税不应一概而论


在退税业务中经常会涉及印花税的退税问题。有人说已入库的印花税不应当退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也有人说已入库的印花税应当退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那么已经征收入库的印花税究竟是退还是不退,双方各执一词,相关规定之间也貌似矛盾。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印花税能否办理退税或抵用,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依据这两条规定,结合当前信息化税收征管方式,决定了印花税的完税方式有三种:一是贴花完税,二是开具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三是网上申报完税。印花税能否办理退税应与采用何种完税方式有直接关系。

贴花完税。采用贴花完税方式时,纳税人应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贴花。在“三自纳税”方式下,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由于印花税票属于有价证券,对于已经注销或画销的税票,自然无法揭下重用,多贴的印花税票也不能办理退税或抵用。从税收规定看,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也规定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开具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笔者结合退税业务实际,将采用开具缴款书或者完税证方式入库的印花税,是否可以办理退税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合同解除。由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行为税,只对签订合同的行为征税,而不管合同是否履行。即一旦印花税应税合同签订,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无论合同是否履行,均须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依据合同征收的印花税在合同废止后不予退税或抵押。

二是已履行并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据此可知,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合同所载金额的,也不办理印花税退税或抵用。

三是申报错误多缴印花税。如果采用按期汇总方式,以填写完税证的方式分月缴纳印花税,而不是直接在应税凭证上贴花,这与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方式相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也应当遵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网上申报完税。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上报税已成为顺应时势发展的一项新服务举措,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足不出户完成纳税申报。采用按期汇总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完成当期印花税的申报缴纳后,当其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时,可携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到税务局征收大厅换开完税凭证。然而,现实中,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够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网上申报错误多缴纳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其他税种网上申报错误缴纳税款后可以退税或者抵用,唯独印花税不可以,也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因此,笔者认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其印花税的退税或者抵用应参照前文开具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方式的退税方式进行办理,因为两者的缴税实质是一样的,只是完成纳税义务的途径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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