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和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的培训信息
▲关于代开服务业统一发票服务项目的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跨省施工在何地纳税
▲加工方式不同 优惠政策有异
▲增资扩股还是向股东借款
▲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下收入差异分析
▲防止利用分类账多提折旧
▲案件聚焦:隐瞒收入唱“双簧” 弄巧成拙食苦果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和
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的培训信息
各纳税户:
为了更好服务企业,使企业财会人员能正确及时掌握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和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我所决定于2011年3月9、10、11、14日举办培训班,具体安排如下:
一、主讲老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曹卫康、俞军老师。
二、培训内容:
(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
三、培训对象和培训时间:
(一)一般税务顾问户。3月9日、10日。上午8:30-11:30或下午1:00-4:00。每班次半天。
(二)高级税务顾问户。3月11日。上午8:30-11:30及下午1:00-4:00。每班次一天。
(三)其他企业(包括本所其他客户和非客户)。3月14日。下午1:00-4:00。每班次半天。
四、报名方式:
(一)高级税务顾问、一般税务顾问企业由本所顾问员电话通知,并当即确认。
(二)其他企业一律采用网上报名,报名者请登陆网站(网址:www.shqingrui.com或输入中文域名: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在“在线登记”处报名。
(二)其他企业网上报名截止日期:2011年3月8日,每班次名额120人,根据网上报名时间先后顺序,第120名后的企业,由本所电话通知具体培训时间,没有得到电话通知的报名企业,按照企业自己报名的时间确认培训。
五、收费:
(一)免收费对象:2011年与本所签订合同的常年税务咨询户、一般税务顾问户、高级税务顾问户。培训报到凭与本所签订的原件合同。
(二)收费对象:除了上述免收费对象外的企业。
(三)收费金额:人民币叁佰元整。
(四)收费时间和方式:在2011年3月8日报名截止日前汇款至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帐号:农行上海市青浦区城中支行 038806-00801106136培训报到凭汇款凭证原件。
六、本所的一般顾问户和高级顾问户享受贵宾式免费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本所专门电话通知。
七、培训地点:青浦区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5楼。
八、联系电话:金先生,59850388 朱小姐,59718160。
欢迎广大客户踊跃报名!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2011年3月1日
关于代开服务业统一发票服务项目的介绍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有序推进税控收款机(器)的推广应用工作,市税务局已停止印制和发售《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原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除了经营业务较小(年营业额不足12万元)的可使用无奖定额发票或推行税控收款机外,其余均应使用税控器开具发票。
根据这一新情况,我所已向税务部门备案,具备代开服务业发票资格,现已开设代开服务业统一发票服务项目,以解决企业自开票成本高的问题。
一、报名签约办法。
1、报名、签约地点:本所所属服务的各代理分部。
2、代理开票点:市区:斜徐路595号,电话:53026021
青浦区:五厍浜路281号,电话:59850140
今后,随着客户需求量的增加,还将逐步增设代理点。
3、企业应向税务机关办妥“税控器”、“用户卡”。计算机、打印机等开票设备则不必购置。
二、代理服务内容。
1、代理开票点专业人员将“税控器”装入开票机,由企业设置密码。
2、企业每次开票须携带“用户卡”和空白发票,填制录入单(发票内容)后,由代理开票点操作人员开具发票。
3、月初,为企业“用户卡”抄税及打印清单。考虑到“用户卡”报税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读回“税控器”,时间较紧,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可将“用户卡”交给操作员代办报税(暂免费)。
三、收费标准。每年960元(每月80元)。
四、各分部联系电话、地址:
青浦、房产 59718050 地址: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101室
直属 69711276 地址: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202室
园区 59718069 地址:五厍浜路281号4号楼底层
徐泾 59762623 地址:徐泾镇盈港东路1838号
赵巷 59750665 地址:赵巷镇赵华路422号
重固 59702733 地址:香花桥镇北青公路8886号
华新 59792720 地址:华新镇新苗路45号
白鹤 59212496 地址:赵屯镇白石路2628号
朱家角 59240348 地址:朱家角镇漕平路9号
练塘 59250825 地址:练塘镇文化路52号
金泽 59294270 地址:西岑镇莲西公路4490号
商塌 59283936 地址:商塌镇商蔡路84弄1号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2011年0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略)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0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都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1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1年5月底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在2011年6月底前,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数据分析报告、各类汇总表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
2.申报阶段。纳税人应先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并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文件、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跨地区发生劳务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4)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事后备案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5)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网上申报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2)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3)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缴纳应补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明确相关局领导负责成立汇算清缴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掌控本单位汇算清缴整体进度、工作质量、把握难点,以及相关问题解决办法等情况。各分局科、所要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各分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班子的组成人员名单于2011年2月18日之前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统筹安排和部署好汇算清缴各项工作。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
(2)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汇算清缴工作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要求、申报程序、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了解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要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政策和操作性问题;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有关《表》、《证》、《单》、《书》。
主管税务机关对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涉税审批或备案事项,应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3)在汇算清缴前,各征管分局应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事先备案各环节工作,确保纳税人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各征管分局应按照沪国税所〔2010〕155号规定的综合征管软件中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系统的要求和管理权限对本市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做好清理、完善工作,确保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2.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相关的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并认真审核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并限期补正;对已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审核阶段。为保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信息后,应及时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重点包括: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是否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
(4)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5)对于除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外的其他各类纳税调整项目是否报送相关的文件规定和详细说明;
(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其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致,是否报送相关的完税凭证和书面说明;
(7)认真审核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总机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4.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
5.数据汇总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汇总数据的审核、调整、汇总工作,在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国别、纳税人所属行业与征收方式的匹配、纳税人征收方式等信息,应及时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沟通,协同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完善工作,以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6.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归集、整理, 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5)其他内容。
7.后续管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在201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并在2012年1月15日前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2010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面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的10%,其中随机选择面为30%。其他后续管理对象主要包括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或年亏损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的;同一法人控制关联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异常变化的;发生企业重组业务等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
四、考核内容
市局将汇算清缴户数占应参加年度纳税申报户数的比重、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市局反映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略)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
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教[2011]1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九条 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的目标任务,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
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
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跨省施工在何地纳税
某建筑企业有一个在外省施工的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应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他们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近日,该项目部来电咨询,这种情况到底应在项目所在地还是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8号)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本条规定,项目部就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此项目部在外省施工,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第三条规定,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那么,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针对项目部的纳税地点问题,只有总部直接控制的项目部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控制的项目部不需要在项目部所在地区预缴。那么,如何界定这个项目部是总部直接控制还是二级分支机构控制的呢?该文件第六条明确:“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因此,上述项目部是否提供了外管证和证明文件是确定纳税地点的关键。假如没有如期按规定提供,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是可以要求对该项目预征0.2%的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条明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项目部属于总部还是分支机构?这个先弄清楚了,在哪里向哪个税务机构缴纳,就清楚了。同时,跨地区施工的项目部应及时向项目地的主管税务机构提交外管证和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加工方式不同 优惠政策有异
当前蔬菜市场看好,某食用菌厂拟利用水稻秆生产蘑菇,并已投资100万元建成10000平方米智能控温厂房。按照该厂计划,建成后不仅生产销售蘑菇,还要进行产品加工,以提高附加值。开工在即,该厂李会计到国税机关咨询能够享受哪此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告知,种植销售蘑菇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缴增值税。蘑菇是菌类植物,属于蔬菜之一种,是初级农业产品。根据《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就属于农业生产者,因而办厂种植销售蘑菇可以免缴增值税。同时,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蔬菜的种植免缴企业所得税。
那么蘑菇经加工后,是否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呢?这主要取决于产品加工程度。如果进行简单加工,则仍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销售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免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产品初加工也免缴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规定,将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属于初加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制作各种蔬菜罐头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因此,企业要依照17%的税率缴增值税和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资扩股还是向股东借款
随着企业的发展,再投入是企业持续经营中经常发生的经济行为。以什么方式来增加对企业的再投入,企业股东应算好税收账,争取以较低的税收成本取得较高的经济收益。本文通过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案 例
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A、B两个自然人股东。2009年初通过市场调研后,该公司决定新上一生产经营项目,经测算需新增资金3000万元,A、B股东商定此笔资金由公司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分别筹集。截至2009年末,该公司所有者权益1000万元,其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为零。现股东有三种资金投入方式:方式一,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对公司投入3000万元;方式二,公司向股东借款3000万元;方式三,股东向公司股权投资350万元,公司向股东借款2650万元。假设此投资项目不包括利息支出的年应纳税所得500万元。
方式一,增资扩股
A、B两个自然人股东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为公司增资,假设该投资项目年应纳税所得500万元。对该公司及股东相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股东收益计算如下:
应缴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应缴股息分红个人所得税=(500-125)×20%=75(万元)。
综上,应纳税合计125+75=200(万元);股东收益=500-125-75=300(万元)。
方式二,向股东借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由于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向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企业的股东对企业进行再投入时是采取股权投资还是对公司借款提供了可选择的可能。如本案例中股东对企业的投入由方式一的股权投入改为对公司借款,整体税负及股东收益测算如下。
1.企业所得税
假设股东对公司借款3000万元(该公司本年度除向股东借款外没有向其他关联方借款,并且年度内没有变化),年利率10%,年利息为300万元,该年度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11.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该公司向股东借资发生的利息支出300万元,没有超过税法的规定。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条件外,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由于该公司是向企业的股东借款,因此,此借款利息应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基础上,按与股东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的借款额计算的利息可在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部分不得列支。
关联债资比例为3000÷1000=3;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300×(1-2÷3)=100(万元);
可扣除的利息支出=300-100=200(万元)。
仍以该项目年应纳税所得500万元为前提计算,应纳税所得为300万元(500-200);应缴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2.个人所得税
股东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万元(3000×10%×20%)。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利息200万元,但实际会计列支利息300万元,所以,可分配利润为125万元(500-300-75),股东股息分红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万元(125×20%)。
应缴个人所得税=60+25=85(万元)。
综上,应纳税合计75+85=160(万元);股东收益=(300-60)+(200-75-25)=340(万元)。
方式三,既扩股又借款
1.企业所得税
假设仍以该项目年应纳税所得500万元,企业向股东借款年利率10%,该公司本年度除向股东借款外没有向其他关联方借款并且年度内没有变化为前提计算。
关联债资比例2650÷1350=1.963;
该公司的借款比例没有超出税法规定,实际支付的265万元利息可全额扣除。
应纳税所得为235万元(500-265);应缴企业所得税=235×25%=58.75(万元)。
2.个人所得税
股东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3万元(2650×10%×20%);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利息265万元,可分配利润为176.25万元(500-265-58.75),股东股息分红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25万元(176.25×20%);
应缴个人所得税小计53+35.25=88.25(万元)。
综上,应纳税合计147万元(58.75+88.25);股东收益=(265-53)+(235-58.75-35.25)=353(万元)。
从对上述三种资金投入方式的分析中可以发现,股权投入的税收负担高于公司向股东借款的税收负担,而股东收益则是股权投入收益低于向公司股东借款收益。在公司向股东借款方式中,由于受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超过比例的借款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本案例中方式三针对此问题,将方式一合理地拆分为公司向股东借款和股权投资两部分,使债权投入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了税法的规定,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得以全额扣除,降低了企业再投入业务的税收负担。因此,方式三与其他两种方式相比,税收负担低而股东收益高,应为该公司的最佳选择。
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就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认问题进一步作出规定。
以往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法规主要是规定开发企业在哪些条件成立时应确认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或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或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即应确认清算收入。但是,这些税收政策法规没有涉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具体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1.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规定存在差别。例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之所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金额的确认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金额的确认存在差别,原因在于土地增值税是按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一次性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而企业所得税则按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此外,相关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一幢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的商品房,按照5000万元的合同价款销售给购买方,5年内分期收款,每年收取1000万元房款,该商品房的公允价值为4200万元。
1.如果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可先将“开发产品”3000万元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此后每年收款的会计处理为:
(1)收到并确认会计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2)结转开发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00000。
2.如果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在销售开发产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 5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0
贷:开发产品 30000000。
此后每年收取款项时冲减“长期应收款”科目,同时按实际利率法结转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冲减财务费用。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每年确认的应税收入为1000万元,同时分期结转开发产品成本。这与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的会计核算结果一致,而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的会计核算结果产生时间性差异(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各年度损益的影响必须同时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要对该幢商品房所在的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则必须按合同价款一次性确认5000万元的清算收入,同时一次性扣除对应的开发成本。这与上述任何一种会计处理的结果均存在差异,与清算年度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也不相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特别关注。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的收入确认问题。如果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的,可能既不签订销售合同又不开具销售发票,其收入金额的确定方法应执行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下收入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就是说,税法上的收入包括会计上的收入和利得两部分。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的收入会产生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递延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售收入等方面,企业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进行相关纳税调整。
递延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5年递延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权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上述事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往往不一致,企业如果选择了纳税递延的处理,则涉及纳税调整。例如,2009年某企业按照政府要求搬迁,处置资产收入7500万元,会计上一次性计入收入,税收上则可以在5年内递延处理,每年计入应税所得额1500万元,200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25%=375(万元)。剩余的收入在以后4年内计入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即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即资产移送导致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例如,某企业将外购存货20万元用于市场推广,会计上不计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视同销售处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25%=5万元。但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作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相应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与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显然,未完工产品预售款是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上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明确,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例如,某市某房地产企业2009年取得预售房屋款项1000万元,该市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所得税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为2%。则该房地产企业在预交预售业务所得税时应作如下处理:预收款项的毛利=1000×15%=150(万元),应交营业税=1000×5%=5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50×3%=5(万元),预交土地增值税=1000×2%=20(万元),预售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额=150-50-5-20=75(万元),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预交所得税=75×25%=18.75(万元)。
不计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里,不征税收入有两个要件:一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二是为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企业受到政府相关补贴,收到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或相关费用期间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对于补贴收入,除了明确可以递延处理的收入,大多数要求是在收入当期全额计入收入。这种情形下,补贴资金认定为应税收入时,会计上的递延处理将会涉及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与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可能涉及纳税调增和调减处理,需要引起关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通常是按照所支付的对价计量,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不产生损益,只有在权益法下,需要对根据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对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过程中产生的损益,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减。
防止利用分类账多提折旧
案 例
最近,某税务检查组准备对A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为了锻炼新人,检查组长鲁科长安排税务人员小斌开展检查工作。小斌先对A公司进行了案头分析,将分析出的疑点作了梳理,并专门设计了一张表格,对各疑点最终认定为问题还是予以排除都作了详细的记录。
检查过后,小斌向鲁科长汇报结果。鲁科长发现表格中没有反映折旧的情况,于是请小斌详细讲述对折旧的检查过程。对于折旧,小斌主要实施了四个方面的检查程序:一是仔细检查并确认A公司对各类固定资产设定的折旧年限均不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残值率的预计也较为合理;二是对A公司累计折旧的总账、明细账及按固定资产类别分类汇总计提折旧的明细表进行了核对,结果完全一致;三是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进行了检查,并特别检查了A公司因更新改造和融资租入所增加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均未见异常;四是对将折旧费用分配到各项成本、费用项目的合理性、正确性以及与前期分配方法是否一致进行了检查,未见异常。
听完小斌的讲述,鲁科长指出了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检查虽较为全面,但针对性不强,检查重点不突出,没有抓住A公司在折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尽管A公司执行的是分类折旧法,但却按照分大类的固定资产合计数计提折旧,小斌公按照此合计数检查折旧的计提情况,没有检查固定资产的三级明细账,很难发现合计数中包含的已超过折旧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值。
小斌随即检查了A公司固定资产的三级明细账,发现三级明细账主要记载了各项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购入时间和价值等情况,但已有3年时间没有对每月计提折旧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由此难以判断A公司对超过折旧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停止计提折旧。为了查明情况,小斌将三级明细账上登载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原值进行了合计,在确认合计数与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一致后,再将三级明细账上超过折旧年限及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专门进行了摘录和分类,并请A公司财务人员核对,查明了A公司对已超过折旧年限及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计提折旧的问题,并计算出3年来多提的折旧。
原来,A公司3年前就开始不登载固定资产三级明细账每月计提折旧的情况,也不将已超过折旧年限及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从分类别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合计数中扣除,造成计提折旧虚增。最终,A公司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分 析
在日常会计核算和纳税实务中,一些企业为了偷逃税款,故意模糊账面核算情况,要么会计账目设置不全,要么账目登载不齐全。上述案例中,A公司通过不及时登载固定资产三级明细账达到多提折旧的目的,而一些检查人员不太关注固定资产三级明细账上登载的内容,仅按固定资产总额(或分类合计额)来简单测算折旧计提是否正确,从而忽略了企业存在的问题。对此,检查人员应重点关注未设置固定资产三级明细账或三级明细账登载不完整的企业,防止其浑水摸鱼,多提折旧。
隐瞒收入唱“双簧” 弄巧成拙食苦果
2010年盛夏,大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经理、会计精心炮制一场“双簧戏”自认为天衣无缝,结果却弄巧成拙演砸了。
开幕:经理做哑 会计抢答
2010年8月中旬,大连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的稽查人员来到大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因事前通知企业要去查账,企业的经理和会计准时迎候。
该公司王经理的文化程度不高,外表憨厚,语言迟缓,但张会计却是财务科班出身,古灵精怪,说起建筑领域、财务方面或者是税法知识,一套一套的,很是精通,并且这个会计还有一个特殊身分,她是王经理的小姨子。这种既有亲戚又有利益的搭档组合,自然是相互信任、相互补缺、相互照应。
落座后,稽查人员开门见山询问企业的经营情况。本来以为经理回答,没想到会计开了腔:“我们公司成立时间短,主要承揽二手活儿工程。虽然不怎么挣钱,但从开张到现在,一直是守法经营诚信纳税,从没打过税的主意。”一番交流之后,稽查人员开始例行检查。每当稽查人员问到王经理什么问题,张会计总是抢着回答,生怕经理答错,有时还给经理使眼色,这让稽查人员心生疑窦。
当稽查人员提出看一下企业施工合同时,又是张会计抢先回答,说揽的都是一些小活儿没合同。稽查人员看了看王经理,他张了张嘴,又点头默认了。
稽查人员告诉他们:“承揽工程正常情况下应该有合同,希望你们配合检查。不过,我们也可以通过你家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查到工程出包方是谁,到出包方走一趟就什么都清楚了。”这时,王经理立即解围说合同的事只有他知道,都在他那放着。由于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是个关键环节,为获知真实情况,防止会计不让经理讲话,稽查人员特意做了分工,一个把会计引开,一个单独向经理了解每份合同的执行情况。
中场:统一口径 一唱一和
没有会计在场抢答,王经理回答问题也挺顺溜。根据职业经验,稽查人员感到有份维修挡土墙的护坡工程合同存在疑点。这份合同总价款50.6万元,工期在2009年10月31日以前结束,付款方式是在工程验收合格时将工程款一次性付清。王经理说,这项工程是在工期内干完和通过验收的,但对方钱不充裕,还欠20.6万元工程款没给。
经过查账核对,这份合同企业依法应在2009年度申报收入50.6万元,也就是合同总额都该申报收入缴税。但该公司实际只申报了30万元,少申报收入20.6万元,依法应补征企业所得税5.15万元。因王经理说这笔款尚未收到,稽查人员根据以往处理类似问题的先例,从轻处理不予罚款。
按照执法程序,稽查人员向企业通报了情况,告知护坡工程2009年度少申报收入20.6万元,需要补税5.15万元。王经理听后十分惊讶,因为他以为只要钱没收到就不用缴税。张会计不知道王经理怎么向稽查人员介绍的情况,一听说补税,马上进行申辩:“我们是按照施工进度计算的,合同中没缴税的部分是因为工程还没完工,施工工具和一些钢材还在工地放着,怎么能补税呢?”
本来蔫了的王经理这时马上来了精神头,说这个工程的具体情况自己其实不清楚,还是以张会计说的为准。两人一唱一和,一个税务违法问题转瞬间就这么说没了。
因为合同上写着完工时间是2009年10月31日前,而且经理也说完工并通过验收,稽查人员便让其提供延长工期的补充合同工。这时,王经理像是换了个人,随口说:“补充合同有,在业务员手里,不过那个业务员是外地的,已经辞职不干了。”
闭幕:证据面前 悔不当初
王经理和张会计以为他们的“双簧戏”演得很发,也许在心里开始庆祝了。但他们却没有想到,稽查人员已经迅速来到了这项工程的出包方,得到了有力配合。工程出包方翔实地介绍了情况,提供了证据,还派专人带领稽查人员查验了施工现场。
经过稽查人员的调查核实,事实的真相是:这项工程不仅在规定时限内完工,而且50.6万元工程款也全部收到。至于施工工具和部分螺纹钢等钢材还存放在出包方管理的工地库房里,那是因为还准备干下一段护坡工程。不过,尚未使用的18.2万元的钢材却另有说法,就是这些钢材虽然还躺在库房里,企业却已经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税前扣除,毫无疑问也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
会计再会说,姐夫小姨子配合再默契,终究要输给无可辩驳的事实。在大量证据面前,经理和会计再也无法自圆其说,羞愧地低下了头。然而,尽管认错态度诚恳,处理结果却不是原来说的补税5.15万元,而是补税9.7万元。因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逃税,同时被处补缴税款50%的罚款4.85万元,加收的滞纳金也随之加大,合计将近15万元。
事后,王经理后悔不迭:“都是我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聪明反被聪明误,自酿苦酒自己喝。但这个跟头栽得值,花钱买了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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