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税务专刊 2011年度 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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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21 查看次数:3074

  
▲关于代开服务业统一发票服务项目的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 前期亏损不能扣除
▲向个人租车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报销交通费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准确把握几类特殊收入的确认
▲准确认定小型微利企业
▲高新企业研发项目收入与成本处理
▲社会保险费会计处理实务
▲案头分析详尽有助发现问题
▲发现纳税“基本面”背后的猫腻
▲案件聚焦:不认证抵扣进项的隐情
 
 
                  关于代开服务业统一发票服务项目的介绍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有序推进税控收款机(器)的推广应用工作,市税务局已停止印制和发售《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原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除了经营业务较小(年营业额不足12万元)的可使用无奖定额发票或推行税控收款机外,其余均应使用税控器开具发票。
根据这一新情况,我所已向税务部门备案,具备代开服务业发票资格,现已开设代开服务业统一发票服务项目,以解决企业自开票成本高的问题。
一、报名签约办法。
1、报名、签约地点:本所所属服务的各代理分部。
2、代理开票点:市区:斜徐路595号,电话:53026021
青浦区:五厍浜路281号,电话:59850140
今后,随着客户需求量的增加,还将逐步增设代理点。
3、企业应向税务机关办妥“税控器”、“用户卡”。计算机、打印机等开票设备则不必购置。
二、代理服务内容。
1、代理开票点专业人员将“税控器”装入开票机,由企业设置密码。
2、企业每次开票须携带“用户卡”和空白发票,填制录入单(发票内容)后,由代理开票点操作人员开具发票。
3、月初,为企业“用户卡”抄税及打印清单。考虑到“用户卡”报税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读回“税控器”,时间较紧,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可将“用户卡”交给操作员代办报税(暂免费)。
三、收费标准。每年960元(每月80元)。
四、各分部联系电话、地址:
青浦、房产    59718050     地址: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101室
直属              69711276      地址: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202室
园区              59718069      地址:五厍浜路281号4号楼底层
徐泾              59762623     地址:徐泾镇盈港东路1838号
赵巷              59750665      地址:赵巷镇赵华路422号
重固              59702733      地址:香花桥镇北青公路8886号
华新              59792720     地址:华新镇新苗路45号
白鹤             59212496      地址:赵屯镇白石路2628号
朱家角           59240348      地址:朱家角镇漕平路9号
练塘              59250825      地址:练塘镇文化路52号
金泽              59294270      地址:西岑镇莲西公路4490号
商塌              59283936      地址:商塌镇商蔡路84弄1号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2011年04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
               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6〕78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
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现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进〔2011〕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2号)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如受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受托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申请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送的资料:
(1)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代理出口合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后,应核实受托方是否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公告〔2011〕12号规定向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4.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回函确认委托方已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公告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5.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履行上述程序后,可根据受托方申请,为其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现将收购烟叶给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为加强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管理,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涉税数据准确、完整、安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具体标准文本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政策法规栏目中获取),现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将依据此标准统一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评测工作。评测合格的企业及软件产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由纳税人选择使用。具体评测事项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略)
一、申报表表样
二、网上纳税申报软件报表规范
三、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功能规范
四、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数据接口规范
五、申报表XML文件
六、申报表XSD文件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非正常户管理
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定期通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情况。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中的第六条第三款“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同时作废。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二)《通知》第一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三)《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通知》第五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不征所得税”是指对股权转让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五)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由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如果确定征税的,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1]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  前期亏损不能扣除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有些企业询问:2009年企业是核定征收,2010年转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前期亏损能否在税前弥补?答案是不允许的,原因有以下3点。
第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前提决定不允许在转为查账征收后弥补前期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存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要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三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四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实的纳税人;五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六是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对这6种情形的纳税人之所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是因为都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或无法核实的问题。收入不实,不记或者少记收入企业利润减少;成本费用不实,多列成本或支出加大了税前扣除项目金额,进而造成亏损不实,因此,税务上认为不真实的亏损在转为查账征收后是不能允许在税前弥补的。
第二,核定征收所依据指标的“单一性”决定转为查账征收后不弥补前期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对需要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视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分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或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或通过采取合理方法能够计算或者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属于以上情形,即收入或成本费用都没能做到正确核算(查实)、通过合理方法也不能计算或推定的,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见,不论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还是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法,被核定企业核算的收入或成本费用数据至少有一项是不真实的,只要有一项不真实,其所形成的亏损乃至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也是不真实的,不真实的亏损额是不能在税前弥补的。
第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决定转为查账征收后不能弥补前期亏损额。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五条给出了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确定定率或定额的四种方法,即:一是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是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是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是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可见,不论采取哪种方法核定其核定的定率或定额都是不准确的,因此,其企业所形成的亏损额也不是准确的,核算不准确的亏损额是不能在所得税前弥补的。
 
 
 
向个人租车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由于业务需要,某公司向部分员工租用个人车辆为公司所用,公司除向员工支付约定的汽车租赁费外,还负担相应汽车的日常使用费用,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这种情况下,公司向员工支付的与租车相关的费用是否能税前扣除?员工又将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这种租车方式,企业与员工应签订租赁合同,企业将租赁费支付给员工,若该租车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且租车费用合理,则向员工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凭员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租车费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租赁车辆所发生的日常消耗性费用如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员工取得的该项汽车租赁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员工取得的该项汽车租赁费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即该公司代扣代缴。
对于员工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员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租车发票时,税务机关通常会征收其应缴纳的相关税款。所以,公司在支付这项费用时,需要取得发票。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租赁个人车辆税前扣除问题,很多地区有明确的税前扣除口径,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具体执行中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企业为员工报销交通费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家公司位于江西省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离市区有20多公里。由于大部分员工住在市区,为解决员工上下班问题,这家公司打算购买或租用班车接送员工,对不能乘坐班车的员工,采取报销公交车月票或发放交通补贴的方式补偿。但是,公司财务人员对其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存在疑惑,于是打电话咨询。
笔者认为,企业购买或租用班车发生的费用属于管理费用范畴,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包括企业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购买班车,应计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管理费用。企业租用其他单位班车,发生的租赁费也应列入管理费用,均不属于福利费列支范畴,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为员工购买或报销月票方式发生的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购买月票或报销月票,则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明确,企业向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补偿给员工的费用,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准确把握几类特殊收入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就几类特殊收入的确认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也是今年汇算清缴必须重点把握的内容。
(1)债务重组收入确认。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里所说的债务重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2)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和计算。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税务机关通常认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上述规定中所称的股权变更手续,是指企业在工商等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成的股权变更手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中所称“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确定方法为: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上述规定所称“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是指不得再扣除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新增的权属于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税务机关通常认为,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应作为投资企业的红利所得,并增加其投资成本。
(4)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机关通常认为,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的税务处理与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处理不同,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5)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税务机关通常认为,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当期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企业当期取得的股权投资性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但不能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部分省份已经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对此问题进行了统一,即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一次性计入当年所得。
这里还要提醒企业,申报纳税时提供的各种报表及附报资料都是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企业申报内容与事后税务机关检查中的数据不相符,从而造成被处罚和补税的,企业要为此承担全部责任。逾期申报须交滞纳金,钱虽然不多,但将由此形成纳税污点。
 
准确认定小型微利企业
 
最近开展的一年一度的执法监督结果显示,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存在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错误的问题。本文就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认定细节及个别规定进行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界定
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条文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有3个细节指标,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难把握,基层税务人员都会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也有具体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251)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该文件阐释了平均值取得口径,明确了年初年末值提取口径,统一了计算口径的硬性标准。
哪些企业不能享受优惠
一是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是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高新企业研发项目收入与成本处理
 
近日,接到某公司财务人员咨询。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相关的支出作为研发费用处理。后来,该公司将研发的样品进行销售,与之对应的收入和成本该如何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需扣除研发过程中销售研发样品形成的收入。该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
《企业会计第6号——无形资产》(2006)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满足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费用化处理。
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领用材料等
借:研发支出
   贷:原材料等。
(2)销售研发样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无需结转成本。
(3)按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借:无形资产(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
      
社会保险费会计处理实务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社会保险费的会计核算作了规定,本文对单位及职工涉及的社会保险办理申报、涉险内容及会计处理作一简要归纳。
社会保险办理申报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企业参保后,于每月15日前向当地地税局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申报缴费。
社会保险的涉险内容
1、社会保险项目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通常简称为“五险”。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各地执行标准不一。通常情况下,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薪酬作为缴费基数,若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薪酬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薪酬60%的,按60%申报缴费,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申报缴费。
3、缴费比例
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常见比例情况如下:
①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比例28%,其中,单位缴费20%(17%划入统筹金,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8%;
②医疗保险费,应缴比例10%,其中,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2%;
③失业保险费,应缴比例3%,其中,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
④工伤保险费,应缴比例1%,由单位缴费;
⑤生育保险费,应缴比例为0.7%,由单位缴费。
4、计量范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含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在会计核算上,属于职工薪酬范围。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要注意:(1)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2)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度终了时,应对该科目进行清算,注意补提与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社会保险费的会计处理实务
例:大江物资有限公司有职工300名。该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了全员劳动合同,未发生人员变动。2010年6月,假定该公司按当地人均薪金基数1200元计算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假定应缴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20%(17%划入统筹金,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8%,相关计算及账务处理如下:
1、缴费的计算
(1)月度缴费基数:1200×300=360000(元)。
(2)月度应缴金额:360000×28%=100800(元)。其中,单位缴费共计360000×20%=72000(元),个人缴费共计360000×8%=28800(元)。由单位承担的月度缴费总额72000元当中,划入个人账户共计360000×3%=10800(元),划入统筹账户共计360000×17%=61200(元)。
2、个人账户清单
(1)月度缴费基数:1200元;
(2)月度应缴金额:1200×28%=336(元)。其中,单位缴费1200×20%=240(元),个人缴费1200×8%=96(元)。由单位承担的月度缴费240元当中,划入个人账户1200×3%=36(元),划入统筹账户1200×17%=204(元)。
3、账务处理
(1)按规定应负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按人员比例分担,金额略)
      制造费用——社会保险费(按人员比例分担,金额略)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按人员比例分担,金额略)
      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按人员比例分担,金额略)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                     72000。
(2)代扣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8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                     28800。
(3)按期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    100800
      贷:银行存款                                                                          100800。
 
 
案头分析详尽有助发现问题
 
案头分析是税务检查正式实施前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要求检查人员通过税务机关信息平台、上市公司公告,房产及国土管理部门等各种途径广泛搜集与被查单位有关的涉税信息,如各税申报缴纳信息、财产信息、经营信息、股东信息等,在掌握大量数据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财务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发现涉税疑点,求证涉税疑点。案头分析虽然不是执法环节,但对涉税案件的检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认真、仔细地进行案头分析,不仅能为正式检查积累工作素材,提供检查线索,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基本确定疑点甚至直接锁定涉税问题。
案 例
例1:某被查单位《资产负债表》显示,第二个年度实收资本有较大增加。通过税务机关信息平台查询该企业纳税信息时发现,该公司两个年度并未申报缴纳“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税目印花税,因此,可以基本锁定企业存在少缴“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税目印花税的问题。这一判断在随后的正式检查中得到了验证。
例2:检查组在对某被查对象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被查对象名下土地无变化,但2007年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只有2008年的3/4,据此可以锁定被查单位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存在问题。这一判断在随后的正式检查中得以证实。由于企业未认真理解执行相关文件,导致该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情况下,只调整了下半年,而没有调整上半年,造成了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事实。
例3:某被查对象《资产负债表》显示,该企业2007年“在建工程”有较大数额,而2008年“在建工程”为0,“固定资产”有较大增加,2008年该企业房产税缴纳与2007年相比并无变化。这很可能说明该企业在建房产投入使用后未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案例4:某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平台,查阅某企业2007年、2008年的《资产负债表》。检查发现该企业2007年~2008年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明显减少,同时,注册资本增加。该企业为上市公司,检查人员上网查询了该企业近几年发布的公告。相关信息表明,该企业可能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了股本。后来,检查人员查询企业注册信息时得知,企业股东均为自然人。于是,检查人员查询了该企业两个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发现该企业未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税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获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的规定,初步判定,被查单位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存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分 析
与其他税种不同,企业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税目印花税,通常与企业资产信息及《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数据具有直接而明确的钩稽关系。如企业名下登记有房产及土地,那么,该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暂不考虑房产出租)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便可以依据房产原值及土地面积、类别直接计算出来,而企业应缴纳的“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税目印花税,则可依据该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期初数和本年累计发生数计算出来。正是因为有这种直接而明确的钩稽关系,根据税务机关信息平台上企业房产和土地的登记信息、申报纳税信息及企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就可以直接进行比对、核查,从而在案头分析阶段发现企业房产、土地、印花税方面存在的涉税问题。
可见,在正式实施检查前,认真、仔细地进行案头分析,由企业财务报表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就可直接锁定某些涉税问题。这无疑增加了税务检查工作胜算的把握。
发现纳税“基本面”背后的猫腻
 
案 例
某税务检查组最近到乙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乙公司是甲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两年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生产新型纤维材料A产品。检查前的案头分析发现,乙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均高于同类企业,被检查年度的销售收入、盈利及上述两税种税负较前两年有大幅增长。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纳税基本面较好,同时确定了3个检查重点:一是核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情况;二是检查研究开发费的真实性及加计扣除情况;三是检查其他大额费用的列支情况。
经过检查,检查人员未发现乙公司在这三方面存在问题。但检查组赵组长心存疑问:“收入低、盈利少、税负低很可能有偷税问题,收入高、盈利多、税负高就一定没问题?目前,A产品的社会认知度较低,产品销路未完全打开,售价未能提高,生产规模也未能扩大,乙公司的收入和盈利增速较快有蹊跷。考虑到乙公司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收入和盈利上升较快存在套取所得税优惠的可能。”随后,检查人员小雷自告奋勇地承担起查证收入和盈利增速较快的工作。
小雷对3年来乙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A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利润及各月收入变动趋势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并将A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与国内同类企业进行了同期对比,发现3年来乙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了21.5%,利润总额增加47.4%,但A产品的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仅增加了不到1%,且各月收入变动趋势平稳,毛利率也与国内同类企业相当。由此看出,乙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大幅增加都发生在被检查年度,主要原因是乙公司非主要产品收入和利润的增加。那么,究竟是什么非主要产品使得乙公司被检查年度的收入大幅增加?小雷询问了乙公司财务科穆科长,穆科长解释说,公司在被检查年度新增了一种非高新技术的普通合成纤维B产品。于是,小雷决定查明B产品的收入、成本和盈利情况。
然而,当小雷刚统计完B产品的收入、成本后就发现了疑问。在被检查年度的2月中旬,乙公司账面虽反映了B产品的第一笔收入,但当月仅是估转了销售成本,至3月下旬才按照实际成本进行了调整。再追踪至3月中旬乙公司对B产品成本补记的核算过程,发现为生产B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虽是2月中旬购进,但其发票日期却比产品销售发票日期迟了3天。小雷询问原因,穆科长解释说,这是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进行的资产重组,B产品原属丙公司生产,现在全部转由乙公司负责生产和销售,原材料发票日期滞后是货先到票后到所致。小雷将乙公司账面发生的为生产B产品的料、工、费进行了对比分析后,指出成本和费用存在明显不完整、不配比的问题。穆科长又解释说,成本、费用多点少点都无关紧要,反正都是一个老板。于是,小雷要求查看乙公司B产品的生产车间和存货仓库。穆科长说,生产车间和仓库均在丙公司,平时由乙公司派人负责管理和组织生产,丙公司距乙公司有120多公里,去现场查看很不方便。但看到小雷坚持到丙公司检查,穆科长只能向小雷说出了真相。
原来,在被检查年度的年初,乙公司了解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只需占全年销售收入总额的60%以上,于是从被检查年度的2月起,将甲公司属下的一家小规模企业丙公司生产的B产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转由乙公司进行会计核算,以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实际上B产品仍由丙公司全权负责供、产、销。由于一些料工费未能及时结转,出现了料工费未能完整配比的问题,从而露了马脚。最终,乙、丙两公司受到了应有的处理。
分 析
许多纳税人靠隐瞒收入来偷税,但在上述案例中,乙公司纳税基本面很好,很容易迷惑检查人员。因此,检查人员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因为纳税基本面好而放松警惕。现代企业的关联关系非常复杂,很容易使得收益向税负低的关联企业流动,偷税行为往往是由关联企业合作完成。如果某企业收入和盈利增速异常,且该企业又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检查人员一定要保持必要的职业敏感,认真检查是否存在将高税负企业实现的收益转移到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况。
 
 
不认证抵扣进项的隐情
 
“真没想到你们稽查人员心这么细,检查这么到位啊。”江苏省淮安市某公司负责人对淮安市淮阴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如是说。
原来,2010年12月,淮阴区国税稽查部门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取得了运费单据但没有进行认证抵扣增值税款,而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又作了税前扣除,这种低级错误的做法引起了稽查人员对这部分发票的怀疑。经过进一步检查,最终让企业补缴了100余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并接受了相应的处罚。
2010年11月,淮阴区国税稽查部门对淮安市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从业人数80人。主营金属机械制造,行业为金属制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征管。在检查分析中,稽查人员发现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近7%,而该类行业的增值税税负为4.26%,初步认为在增值税上应该没有大的问题,便按常规检查的方法,对企业收入和进项税额进行了常规分析。在核对企业的运输费用时,发现企业账簿记载的运费支出为750万元,而已经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的运费只有250万元,误差近500万元,而且不认证的数量远远大于已经认证的数量,便立即引起了警觉。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所有的运费发票进行了查看,从表面上看却看不出不应该认证抵扣的原因,便要求企业财务人员给予解释。
企业财务人员看到稽查人员追问运费发票的事情,立马紧张起来,解释说企业严格遵从税法规定,对发票要求很严,不规范的发票都不许认证抵扣。当稽查人员强调表面上并看不出发票的不规范之处时,财务人员开始闪烁其词,又解释说因为办税人员是刚来的,对税收政策和进项发票的认证流程不熟悉,超过了认证时间导致无法认证的,企业对此损失也自认倒霉了。但稽查人员经过分析,认为尽管企业确实未予抵扣进项,没有对增值税造成损失,但这部分发票的数量和所占的比例却难以让人接受,这其中定有隐情。
于是,稽查人员逐份复制了136份发票。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稽查人员立即带着发票信息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国税局稽查局。当地税务人员介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在上海市原南汇区,年收入仅几十万元,已有很多税务机关协查该批发票,系违法犯罪分子克隆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信息开出的假发票。经当地税务局协助,稽查人员从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取得了原发票的复印件,所开具的内容和某公司所取得发票大相径庭。此时,企业人员已无话可说了。
取得相关证据后,该局稽查部门迅即将案情通报区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在协查结果面前和税警部门的震慑下,企业彻底放下了侥幸心理,不得不承认因为该公司是家庭式企业,家庭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一部分业务,但利润由总公司统一分配,所以,他们为了想向总公司少申报部分利润,作为小金库,加之确实有一部分费用因为未取得发票无法入账,便借此机会通过开具部分假发票虚增运费业务成本费用来挤占利润。该公司由财务总监利用平时收到的信息,与深圳一开票公司联系,从上海购买假发票入账。因为是假发票,所以根本不敢认证抵扣。
最终,该公司按规定调增了应税所得额500多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30余万元,并被加收滞纳金和处以1倍的罚款。同时,按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规定,该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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