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税务专刊 2011年度 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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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21 查看次数:2317

  
▲关于代开服务业统一发票服务项目的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公告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落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做好有关技术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出租房屋要缴哪些税
▲开办费导致亏损如何作税务处理
▲雇主负担个税应并入雇员所得
▲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净得”年终奖   个税如何算
▲不漏小问题   找到突破口
▲发现“存货”里的玄机
▲案件聚焦:查账软件出奇制胜“阴阳两账”无处遁形
 
 
                  关于代开服务业统一发票服务项目的介绍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有序推进税控收款机(器)的推广应用工作,市税务局已停止印制和发售《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原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除了经营业务较小(年营业额不足12万元)的可使用无奖定额发票或推行税控收款机外,其余均应使用税控器开具发票。
根据这一新情况,我所已向税务部门备案,具备代开服务业发票资格,现已开设代开服务业统一发票服务项目,以解决企业自开票成本高的问题。
一、报名签约办法。
1、报名、签约地点:本所所属服务的各代理分部。
2、代理开票点:市区:斜徐路595号,电话:53026021
青浦区:五厍浜路281号,电话:59850140
今后,随着客户需求量的增加,还将逐步增设代理点。
3、企业应向税务机关办妥“税控器”、“用户卡”。计算机、打印机等开票设备则不必购置。
二、代理服务内容。
1、代理开票点专业人员将“税控器”装入开票机,由企业设置密码。
2、企业每次开票须携带“用户卡”和空白发票,填制录入单(发票内容)后,由代理开票点操作人员开具发票。
3、月初,为企业“用户卡”抄税及打印清单。考虑到“用户卡”报税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读回“税控器”,时间较紧,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可将“用户卡”交给操作员代办报税(暂免费)。
三、收费标准。每年960元(每月80元)。
四、各分部联系电话、地址:
青浦、房产    59718050            地址: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101室
直属              69711276             地址: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202室
园区              59718069             地址:五厍浜路281号4号楼底层
徐泾              59762623            地址:徐泾镇盈港东路1838号
赵巷              59750665             地址:赵巷镇赵华路422号
重固              59702733             地址:香花桥镇北青公路8886号
华新              59792720            地址:华新镇新苗路45号
白鹤             59212496             地址:赵屯镇白石路2628号
朱家角           59240348             地址:朱家角镇漕平路9号
练塘              59250825             地址:练塘镇文化路52号
金泽              59294270             地址:西岑镇莲西公路4490号
商塌              59283936             地址:商塌镇商蔡路84弄1号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2011年0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
          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
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2.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收或收回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补偿合同(协议)复印件;转让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5.取得补偿或转让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二、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不需要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 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个〔2011〕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
(1)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2)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同时,加强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税收清算管理。
4.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1.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管理,在其注销登记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有关税务事项。
三、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
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二)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
1.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
2.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3.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四)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
1.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重点加强数额较大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
2.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
1.进一步建立和充实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薪酬标准,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充分利用税收情报交换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审核等信息,加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
2.加强外籍个人提供非独立劳务取得所得的征管,抓好对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外籍个人报酬的监管,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四、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
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通过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强化税源管理基础
1.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建立健全个人纳税档案。
2.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
3.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措施。
4.国税局和地税局密切配合,健全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形成征管工作合力。
(二)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与机构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措施。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
五、深入开展纳税服务、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一)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其主动申报、依法纳税。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严格执行为纳税人收入和纳税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强日常税源管理和评估
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日常税源管理,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应进行跟踪核查、约谈;发现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三)扎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同时,结合本地征管实际,选取部分高收入者比较集中的行业,切实搞好专项检查。加强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提供违法线索,依法严厉查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并将其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研究强化基础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征管手段、搞好税法宣传的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落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
和做好有关技术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1〕57号
 
各区县税务局、科委、商务委、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做好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和有关技术转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居民企业申请享受所有权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转让技术的相应权属证明。具体包括:
(一)转让专利技术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二)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三)转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四)转让植物新品种须提供国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五)转让生物医药新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二、本市居民企业申请享受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三、本市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的审批结果证明,本市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由市科委审批,并加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审核章”,具体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
四、本市居民企业与技术受让方属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关联方的,应提供相关承诺书(样张见附件1)。
五、本市居民企业申请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本市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技术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并申请备案的,须在技术转让合同条款中作出明确约定。
六、本市居民企业发生在境内转让技术的项目,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111》(样式见附件2)。
七、本市居民企业发生向境外转让技术的项目,应按市商务委规定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变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八、市科委、市商务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每年的1月和7月分别将本市“转让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审批汇总信息”、“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汇总信息”、“技术转让合同登记汇总信息”抄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每年的7月分别向市科委、市商务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通报上年度本市技术转让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相关情况。
九、本市居民企业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业务,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补办技术转让合同登记等手续,并在201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申报调整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完成税款的多退少补;在2010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业务,计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2011年5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本市居民企业申请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手续,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地税所〔2011〕56号)规定办理。
附件:1.本市居民企业与技术受让方属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关联方《承诺书》样张(略)
         2.《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111》样式(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1〕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就“非正常户”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无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2、有欠税的,如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如有可以强制执行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下属本市分支机构应一并作认定非正常户处理。
(二)各征管分局应对之前已认定为“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的户管进行清理。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非正常户”的跟踪管理
(一)税收管理员在认定纳税人为“非正常户”时,经征管系统数据比对,发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还担任本市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将信息通过征管系统发送至对方征管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对方征管分局税收管理员接到信息后,应督促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认定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录入征管系统;认定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应自认定程序发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对方征管分局税收管理员的回复信息做出相应的处理。对经审核无法正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则按上述认定办法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将此“非正常户”信息发送至相关征管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平台,以便横向跟踪管理和监控。
(二)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办税服务厅)和税务网站上对外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三)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宣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征管系统将纳税人状态自动转为“证件失效户”状态,并在税收管理员平台上显示相关证件失效信息,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打印《证件失效户确认书》,归入纳税人档案保存。但对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征管系统自动操作调整状态为“证件注销”,同时在税收管理员平台提示信息 ,并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后打印《证件注销确认书》,归入纳税人档案。
(五)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征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征管分局应责令其说明原因,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清理以前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并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书》,经征管分局核准后,解除其“非正常户”,恢复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户管状态为证件失效、证件注销的纳税人前来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征管分局应先对该纳税人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经批准后再重新办理开业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实施正常管理。
(六)各征管分局在受理新办税务登记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根据征管系统数据比对结果,对系统提示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存在“非正常户”信息时,应告知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回原征管分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或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处将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原征管分局,相关分局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七)处罚标准,视不同情况,各征管分局原则上参照《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执行标准(试行)》执行。
认定为“非正常户”不超过三个月内的,可酌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个体户除外):
1.纳税人无未缴销发票和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2000元罚款;
2.纳税人有未缴销发票但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处3000元罚款;
3.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罚款。
(八)对已作为“非正常户”,且尚有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应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到原经营地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果以书面资料形式存入该纳税人档案。对欠缴税款金额较大的“非正常户”,同时经征管系统数据比对结果发现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本市其他区域还在正常经营的,则提请市局稽查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三、加强第三方信息交流、交换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列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到期,征管系统自动实施票控。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请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二)定期将税务登记“非正常户”信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非正常户”的认定、清理是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之一,各征管分局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特别对被其他征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加强跟踪管理,确保税务登记户数、信息的准确性。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0〕14号)作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出租房屋要缴哪些税
 
                            目前,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收入已是一种常见的投资理财方式。作为一种应税行为,出租房屋涉及的税收有以下几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出租经营性房屋和出租住房在缴税上也有很大的不同。
出租经营性房屋要全额计税
今年1月,小王以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一级(城镇土地使用税24元/平方米)地段的150平方米门面房,总房价170万元,他付了50万元首付款后,向银行贷款120万元,按揭20年,月供6000多元。3月份,小王以月租金10000元的价格租给了某连锁店,租期3年。则按照有关规定小王4月(以后各月均如此)应纳各项税费情况如下:1.按“服务业”计缴营业税10000×5%=500(元);2.城市建设维护税500×7%=35(元);3.教育附加费500×3%=15(元);4.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10000×12%=1200(元);5.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50×24÷12=300(元);6.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缴印花税360000×0.1%=360(元);7.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10000-500-35―15―1200―300―360―800)×(1-20%)〕×20%=1086.40(元)。这样合计应缴税3496.4元。
出租住房可享受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假设上例中小王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为一套住宅,其他条件不变。则按照有关规定小王4月应纳各项税费情况如下:1.按“服务业”计缴营业税10000×1.5%=150(元);2.城市建设维护税150×7%=10.50(元);3.教育附加费150×3%=4.50(元);4.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10000×4%=400(元);5.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6. 免征印花税;7.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10000-150-10.50―4.50―400―800)×(1-20%)〕×10%=690.80(元)。小王合计应缴税1255.8元。
注意几种特殊方式出租房屋的认定
(一)“购房回租”等形式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抵押担保”和“存单购房”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于参与这种形式的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到的“租赁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行为计征营业税。
(二)收取固定收入行为视同房屋出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进行转租的要全额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即需要按全额缴纳营业税。
申请代开发票要备齐相关资料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笔者认为,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出租房屋发票时,在按规定交清各项税金前提下,以下为必须携带的资料:1.房屋租赁合同;2.出租方的身份证;3.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若承租方为单位的,还需携带承租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人)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人)。
 
 
开办费导致亏损如何作税务处理
 
河南省某大型电力企业2008年开始筹建,当年发生费用1000万元,由于税务局的税收征管系统CTAIS软件核定了所得税税种,2008年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年度申报,年度申报为亏损1000万元。2009年企业发生筹建期费用2000万元,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又申报了当年亏损2000万元,累计亏损300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为此发了愁,并向税务人员咨询,大型电力企业筹建周期过长,正式开始生产经营要到2011年,目前还没有生产经营,就有了这么大额的亏损,而即使开始生产经营,初期几年也还要有亏损,而亏损的弥补年限只有5年,如果过了5年,这些亏损额岂不是不能弥补,白白浪费了吗?公司在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
税务人员告诉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之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另外,企业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电力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企业筹建期间也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而该电力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如果税务机关由于在征管软件中设定了企业所得税税种要求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也不能申报只有费用发生的亏损报表。
筹建期广告宣传费可以向后结转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
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务人员提醒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细分,并不一定发生了餐费等面向客户的支出就是业务招待费,筹建期间要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如企业还没有开始生产经营,产品还没有形成,招待各地来的客商举办的本企业未来产品的介绍活动发生的费用,也可能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或会议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经常难以区分。比如单位召开会议,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宾馆内统一用餐,而这部分餐饮支出,往往被列支为会议费等。又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此,要求纳税人一定要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逾越政策的规定,想当然地处理业务招待费,否则将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或税收损失。
开办费列支应把握适当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开办费的开支范围尚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财务规定,开办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应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筹建机构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职工福利费等。2.筹建机构的办公费、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印刷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通信费等。3.董事会费或者等同于董事会的机构会议费用。二、企业登记的费用:主要包括工商等政府机关登记费、政府机关注册的代理费、验资费、审计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注册资本印花税等。三、人员培训费。1.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培训的费用。2.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四、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等。五、注册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以外币汇入的注册资本因投资合同中规定的记账汇率和实际汇率不同产生的差额属于资本公积,不属于开办费。六、开工典礼费。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建费。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常见不得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的有:一、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二、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三、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四、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筹建期终止应以开始经营为标志
关于筹建期的终止,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笔者认为,结合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应当具体把握,如工业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视为筹建期间。
 
 
雇主负担个税应并入雇员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明确了企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个人所得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8号公告主要从六个方面作了明确,对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行为,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公平税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明确雇主负担税款属于雇员增加的收入,应并入所得额纳税。
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明确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与计算方法。
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主要分四个步骤:
第一步,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方法区分雇主为雇员定额或全额负担税款、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两种情况。
第二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
第三步,计算雇员个人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
第四步,计算计入雇员工资、薪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仅限于计入工资、薪金的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8号公告强调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这一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早有规定,即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条规定应不再适用,但文件目前并未被作废止处理。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性原则,企业为个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由个人来负担,也不可在税前扣除。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扣除已不再有限额控制,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五项规定,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因此,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如果没有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而是直接在费用中扣除,则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可在税前扣除。
另外,此条规定的原理也应适用于企业为个人负担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四、个人在进行“12万”自行申报时应注意对企业负担部分的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虽然该项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雇主负担了部分税款,但该税款的纳税人仍是雇员个人,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仍为个人,因此,个人进行“12万”自行申报时不要忘记由雇主为其负担部分税款奖金的申报。
五、对发放全年奖金的当月工资应单独纳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方法单独适用。纳税人当月的工资不能与该奖金混算,应该单独计算,单独纳税,如果与一次性奖金混在一起计算,降低或提高税率都是不正确的。
六、该办法一年只能采用一次。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应制订好工资、薪金制度,按正确的方法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以减少个人及企业的纳税风险。
 
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作了调整。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执行?
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作了相应规定。其中,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谁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应区分不同类型按以下方法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征收方式: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2.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确认: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方式:适用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2.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确认: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净得”年终奖  个税如何算
 
某企业职工王某,2010年度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2010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
一、该公司对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查找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12000÷12=1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2、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000×10%-25=1175(元)。
因此,2010年12月,该公司应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1175元,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该公司为王某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1000元,在支付奖金时向王某扣缴。
1、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12000+1000=13000(元)。
2、查找税率及速算扣扣除数。
13000÷12=1083.33(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3000×10%-25=1275(元)。
王某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1275-1000=275(元)。
因此,该公司应向税务机关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1275元,其中公司为王某负担1000元、公司向王某扣缴275元。
三、该公司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承诺为王某负担3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2000÷12=1000,适用税率A为10%,速算扣除数A为25。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12000-25×30%)÷(1-10%×30%)=12363.40(元)。
(二)计算应纳税额
1、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2363.40÷12=1030.28(元),对应的适用税率B为10%,速算扣除数B为25。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12363.40×10%-25=1211.34(元);
该公司应承担王某30%部分税额为1211.34×30%=363.40(元);
王某实际缴纳税额=1211.34×70%=847.94(元)。
因此,该公司应向税务机关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1211.34元,其中公司为王某负担363.40元、公司向王某扣缴847.94元。
值得注意的是,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自行缴纳、代扣代缴,还是雇主为雇员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是出现了错误。
 
不漏小问题  找到突破口
 
案 例
A、B两家公司同为M集团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专业生产A品牌6个档次的系列白酒,B公司负责销售。A、B两家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多次接到异地税务机关的协查要求,反映B公司销售不开票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已就此问题对两公司进行过多次检查,为检验B公司的问题纠正情况,决定对其进行专题检查。
检查组先到A公司了解近两年销售各类白酒给B公司的情况,然后对B公司被检查年度账面反映的购进A品牌各类白酒的数量进行了统计核实。与从A公司掌握的各类购进数量分别比对后,未见差异。接着,检查组盘点了检查时点B公司各类白酒的实际库存数,再加减当年度账面各品种的销售数和购进数后,倒扎出当年度年初各品种的实际库存数,并与上年(即被检查年度)末账面库存数进行了核对,尽管有5个品种存在差异,但在剔除了影响库存数量正常的时间性差异后,实际短少的数量很少。B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在保管和运输过程中会发生损耗,而且公司已有2年多未进行全面盘点,从而未能及时对损耗进行核销处理。
随后,检查组范组长重新分析检查思路。前几年,税务机关通过产能分析、以耗定产、以产定销以及对异地购货方的调查等多种方法,多次检查并处理了A、B两家公司存在的销售不开票问题,本次检查虽能排除销售不开票问题,但从近期一些购货方税务机关要求协查的情况来看,B公司还存在对销售发票的品名和数量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这不仅加大了异地税务机关核实购货方购进数量的难度,而且为一些购货方购货不入账、少入账提供了方便。范组长分析,既然已做到全部开票,为何还不能规范填开发票?于是,范组长决定检查发票开具情况。
范组长索要了B公司连续4个月的销售发票存根。初步翻阅部分存根后发现,确实存在填开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如不写明具体种类和数量,极少数的仅填写金额和“白酒”两字,无法判断销售的品种和数量。尽管此类情况不多,金额不大,范组长还是向B公司提出了仓库如何据以发货的问题。B公司解释说,发票内容填写不全时,会有发货清单据以发货。于是,范组长一方面请B公司提供仓库的发货清单,另一方面继续查阅全年度的发票存根。在仔细检查、比对了70多份销售发票和相关发货单,并对其中一家购货单位C公司的开票情况进行专门分析后,范组长发现对C公司开具发票的异常情况。在对C公司开具的发票中,除了每个月开具一张全部6个品种的发票外,每月还会开具一张仅含有1个~2个品种的发票,此类发票虽然金额很大,但其单价却仅是进价,而且均为现金结算。范组长判断此为问题发票,在经过短暂约谈后,B公司承认此为虚开的销售发票。
原来,B公司一些关系单位要买“出厂价”的白酒, 而B公司实际上是以高于出厂价但低于对外售价的中间价销售,并以开具发票要加价为由不开发票。在不开票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后,B公司定期按进价开具发票,并将高于进价的差额计入小金库。为了掩饰虚开行为,B公司选择了4家大购货单位分别虚开,C公司就是其中之一,而少量发票开具不规范的问题是为转移检查人员视线的故意行为。在连续两年的时间里,B公司共截留271.6万元的差额没有入账,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处理和处罚。
分 析
在纳税方面,当针对企业某一老问题多次实施检查并处理后,企业虽然会纠正老问题,但同时很可能出现新的问题,而且新问题可能更隐蔽、更难发现。如在上述案例中,尽管B公司在少量发票的填开上存在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但检查组没有因为问题小而放弃追踪,在询问了发票填写不完整如何发货以及对大量发票和发货单进行分析研究后,终于发现了问题的突破口。
 
发现“存货”里的玄机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材料和物料等。存货由于其流动性大、可变现、品种繁多、管理难等诸多特点,往往在日常税务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中被忽视,给某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案 例
江苏省宝应县某企业于1997年3月成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磁线、机械压铸加工制造及销售。该企业2008年度、2009年度申报的应税收入均在2000万元左右,年纳增值税60万元左右。
2010年6月,宝应县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对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当检查人员向企业索要年末《存货盘点表》时,当事人先是以《存货盘点表》遗失为由拒绝提供,后以实物管理人员经常更换难以找齐资料为借口,企图拖延提供资料的时间。从当事人的言谈举止中,检查人员觉得该企业肯定有问题。于是,检查人员采用了“欲擒故纵”的策略,不再向该企业催要《存货盘点表》,而是从账簿、凭证等原始资料中寻找蛛丝马迹。在检查凭证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了几份奇怪的会计分录,均为“借:营业费用(制造费用或生产成本);贷:库存商品——洗衣机×台、电表×只、空调×台”。这些分录看似没错,但该企业不生产电表、洗衣机和空调,生产产品也用不到这些货物。这些货物从何而来?是购买还是客户抵债?数量有多少?
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不动声色地翻阅了该企业近3年来的进货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发现该企业在2007年共取得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空调×台、洗衣机×台、电表×只,并全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检查人员据此向该企业当事人咨询。在事实面前,当事人无法自圆其说,只好拿出了近3年来的《存货盘点表》。
经过检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该案终于水落石出。原来,该企业的部分客户由于无法支付到期货款,就以货物抵充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将这些抵债货物以变价销售、赠送、作奖品发放给职工等方式进行处理后,其余的均巧立名目计入了成本费用,没有如实申报纳税,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少缴增值税8.86万元。
分 析
存货的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税务稽查通常的做法是就账论账,在目前企业普通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全面的情况下,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难以准确掌握,许多问题就容易被掩盖。从存货检查的角度讲,它涉及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资金流动,不仅反映企业的投入状况,而且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收入与成果。因此,检查人员对存货进行检查时,一是要注意全面看账。不仅要看会计账,而且要看辅助账,如保管员的账、销售日记账(表)等。二是不仅要看账,而且要看形成账面数字的计算过程资料。三是要实地查验。四是将检查过程中的数字进行对比分析。因为存货检查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始终,倘若企业隐瞒收入或加大成本,肯定会在存货上有所体现。
                 查账软件出奇制胜  “阴阳两账”无处遁形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国税局稽查局借助查账软件,成功查处了某医药公司利用会计核算软件逃税的案件,该案共补缴税款、滞纳金额和罚款合计34.5万元。
该医药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批发化学药制剂、抗生素、中成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剂,适用增值税率为17%。经查,该公司在3年时间内,利用会计核算软件设置“两套账”,企图以假乱真、蒙混过关。
万州区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通过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收监测分析系统进行案头分析后发现,该公司增值税税负始终在0.4%上下徘徊,是典型的“微税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连续5年保持在3000元以下,是典型的“微利”企业;年均毛利润大约110万元,与员工工资支出基本持平。据此,稽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疑点,决定对该公司实施解剖式稽查,并带动全区医药经销行业专项检查的深入开展。
稽查人员首先对该公司办公地点进行了暗访,扮成买家造访该公司,依照该公司电脑放置、办公环境、电闸设置和人员分布情况绘制了示意图。从药品陈列柜和张贴的授权经营证看,该公司是8种新特药在万州区的代理商。根据暗访人员取回的电脑打印出库单判断,该公司某办公室的3号电脑将是检查实施阶段能否打开“缺口”的关键。
面对不期而至的稽查人员,该公司人员显得猝不及防,但仍然努力保持镇定,貌似漫不经心,实则伺机而动。稽查人员在向其告之税务机关法定检查权和财务电子数据取证权的同时,熟悉查账软件操作技能的稽查人员迅速靠拢某办公室的3号电脑桌。
“请问,这台电脑是谁在操作?”
“哎呀!不好意思,操作人员有事外出去了。我们马上催他回来怎么样?”
“电脑开着的嘛,没关系。”1名稽查人员很随意地坐到3号电脑桌面前,没有和企业人员在这个问题上瞎磨蹭。稽查人员很清楚,员工当中的D某就是这台电脑的操作员。此时,电脑屏幕上的金蝶软件图标赫然在目。
“你们是用金蝶软件做账?”
“对。不过做账的会计这几天回老家去了,我们都不会用。你们看是不是改天再来。”
稽查人员留意到企业人员谈吐前后矛盾、闪烁其词,并从其略带慌张的神色判断,“秘密”就藏在这台电脑里面,所以才想方设法进行搪塞和推脱。稽查人员瞄了瞄连接这台电脑的网线,意识到不能再等了。为确保万无一失,稽查人员取出储存有数据采集软件的U盘,准备插上去。
“这位税官同志,你们难道不需要金蝶财务软件的用户名和密码吗?”
“不需要,这是最近重庆市国税局稽查局配置的查账软件,它可以直接采集数据。”
稽查人员根据3号电脑屏幕右下角闪烁的标识判断3号电脑就是该公司的服务器,于是,迅速插上数据采集软件进行智能搜索,弹出窗口表明,该公司使用的是鑫蝶K3版财务核算软件。按照采集流程,稽查人员在数据采集软件操作界面上直接点击“密码”后的“望远镜”按钮,开始自动搜索该公司金蝶软件所有账套,账套信息被准确捕捉。
很明显,3年内该公司每年都设置有2个账套,这与查前分析中预判该公司可能设置“两套账”的思路不谋而合,稽查人员备感欣慰。在确定了数据导出路径和点击“开始”界面以后,采集软件很快就自动完成了对该公司6个账套87354条会计凭证文件记录和13254条存货文件记录数的采集,前后不超过15秒钟,这是平时手工查账所不敢想象的。遵照既定方案,稽查人员不动声色地对采集数据进行了备份,封存采集数据一套,并要求纳税人签字和加盖印章。
稽查人员将采集回来的数据导入查账软件,经过科目对应和数据验证之后,接下来运用查账软件强大的功能模块进行“解剖式”稽查,彻底揭开了该公司经营状况的面纱。稽查人员通过“财务总账”功能模块对“两套账”进行比较,很快辩明了B套账为真账,A套账是应付税务机关的。通过“存货检测”功能模块,摸清了和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45户个体诊所、零售药店以及卫生院,也就是未申报收入的买方。通过“报表检查”功能模块,查明了该公司实际少申报销售收入158.64万元。通过“账户分析”功能模块进行穿透式阅读,核实了9家药厂与该公司业务往来的交易记录。通过“指标分析”功能模块,发现了该公司的实际毛利率达16.9%,是一户获利能力较强的公司。通过“存货对应”功能模块,掌握了药厂为该公司提供的实物返利行为。通过“查账中心”过滤功能模块,掌控了转移货款的5个个人银行账号。通过“结果处理”功能模块,自动生成了稽查报告和其他稽查文书……
纸是包不住火的,面对完整的证据链条、铁一般的违法事实,该公司人员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终于承认了利用金蝶软件设置“两套账”逃税的事实,并积极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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