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税务专刊 2011年度 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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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21 查看次数:2581

  
▲领导讲话:抓住机遇  加快发展  努力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做大做强——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四届四次理事会上的讲话摘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哪些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劳保费税前扣除须符合条件
▲所得税汇缴:哪些问题企业最“ 挠头”
▲补扣资产损失   税务处理有变
▲案件聚焦:联手行动   精确打击   制假团伙无处藏身
 
 
抓住机遇  加快发展
努力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做大做强
——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四届四次理事会上的讲话
宋  兰
(2011年7月12日)
 
各位理事、同志们:上午好!
值此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之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四届四次理事会今天召开。首先,我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与会代表并通过你们向全国广大注册税务师行业工作者致以亲切的问候!
一年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拓创新,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协会自身建设,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新的成绩。一是行业规模进一步发展壮大。从经营收入看,2010年,行业经营收入总额为80.5亿元,比2009年增收13.2亿元,增幅达19.7%。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税务师事务所由106家增至120家。从行业机构来看,全国从事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达4335家,比2009年增加了305家。从从业人员看,全国有资质的注册税务师人数在91892人;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共计84363人,新增6596人;执业注册税务师31736人,新增3014人。二是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协会积极参与《税收征管法》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起草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及操作指南,研究制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修订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和统战工作的指示精神,总局成立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探索以党建工作为突破,推动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三是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协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主导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过去一年来取得的上述成绩,来之不易,可喜可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影响和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一是行业发展速度仍然不够快,行业发展不平衡,市场占有率低,行业规模还不够大、不够强。二是行业制度尚不健全,行业相关管理办法、执业准则等配套制度建设步伐亟待加快。三是行业监管有待加强。
下面,我就注册税务师所面临的形势及重点做好的工作从三个方面谈点想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要深刻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展的新兴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个分支,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注册税务师行业,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和税务审计等服务,不仅可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而且可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重点,积极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推进服务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不断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并且专门提到,要规范提升商务服务业,大力发展会计、审计、税务等专业服务。我们要抓住机遇,努力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是要抓紧研究编制“十二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规划。通过提出发展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发挥行业规划的重要指导作用,促进规范发展。二是要加快行业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健全注册税务师行业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要以修订《税收征管法》为契机,明确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并积极推进《注册税务师管理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全面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制度体系,增强法规制度的科学性、适应性,为行业规范发展、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三是要努力培育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做好与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为税务师事务所守法、中立、公正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四是要大力推动市场做大做强。鼓励税务师事务所重组合并,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形成大型、中型和小型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市场定位各有特色、地域分布较为合理,不同规模的税务师事务所有序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格局。
第二,要深刻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在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现代公共管理和税收发展变革来看,公共服务的社会协作成为一个重要的方向和趋势,涉税中介服务成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重要需求。注册税务师制度是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税务师队伍是推进依法治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力量。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注册税务师行业在有效履行协税护税职能、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税收管理、促进税法遵从、降低征纳双方成本等方面有其自身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据统计,美国50%以上的纳税申报表由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填报,日本85%以上的纳税人通过税理士办理纳税业务,澳大利亚的税务代理机构帮助纳税人填写大约76.2%的纳税申报表。在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发展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2009年,注册税务师在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工作中,共调增各项应纳税额3710.6亿元,调减各项应纳税额2549亿元。“十二五”税收发展规划提出,我们要努力完成“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实现持续稳定增长、税收法治环境继续得到改善、税收调控作用有效发挥、纳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明显增强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的目标任务,这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我们要在清晰界定并理顺与税务师事务所关系的基础上,立足于扶持、监管与合作,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重要作用,努力服务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一是要大力扶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积极落实现有的政策支持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拓展和界定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领域,为其提供应有的、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积极推进税务机关提供无偿纳税服务和鼓励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有偿纳税服务相结合,研究和尝试逐步将更多涉税业务向税务师事务所开放。二是要切实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覆盖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入与退出、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的行业监管体系。完善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制度,把好税务师事务所准入关。总局已经在网站上公示了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对未在总局网站“公示”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涉税专业服务,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受理。三是要努力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良好的服务。通过提供更具针对性、专业性的培训、指导等服务措施,帮助税务师事务所更加及时准确地掌握税收政策和办税实务,提高服务和执业能力,更好发挥在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要深刻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职责。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先后部署和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新社会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桥梁、枢纽作用,促进提高征纳双方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关系,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出应有贡献。一是要大力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我们要切实增强做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行业党建、行迹发展工作与各项税收工作统筹安排好,坚持抓行业党建工作与业务发展相结合,以党建保发展,以发展促党建,形成党建和业务相促进,业务与党建同发展的良好格局。二是要大力强化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积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自律性。实行税务师事务所信息公开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注册税务师诚信执业制度,完善注册税务师诚信执业的评价、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执业行为约束。三是要加强注册税务师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注重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建设,培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册税务师职业精神。强化注册税务师业务素质建设,以提高注册税务师服务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注册税务师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大对税收业务的专项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税法精通、恪守诚信、素质优良的注册税务师队伍,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要全面加强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自身建设。以服务会员为已经任,履行各项行业自律管理职能,承担行政授权和委托事项,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服务、协调的作用。加强各级协会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和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同志们,经济社会的快速变革和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做大做强提供了广阔天地。我相信,通过各级税务机关、各级注册税务师协会、全体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前景一定会越来越好!
祝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四届四次理事会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
      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的精神,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现将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对象范围
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认定流程
1.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申请内容需包括对新增岗位的描述);
(2)认定申请表;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以及人员类型);
(5)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8)《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9)《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一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二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三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按规定报送至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材料,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区县上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及时将认定名单送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下发至有关主管税务(分)局。
(三)企业税收减免申请办法
1.具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体)工作时间表》
(5)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时,按沪财税〔2011〕43号文件确定的数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沪财税〔2011〕43号的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元
企业自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元。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
5.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按照企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对象范围
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包括: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流程
1.相关人员可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2)个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原件);
(3)《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个体工商户报送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情况。核查属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个体经营税收减免申请及办法
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身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后,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元/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监督管理
本市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有关年检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另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减免税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若个体经营者有中途歇业现象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实际享受减免税期限及加盖戳记。若企业中途有退工现象,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终止就业日期及加盖戳记。
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11年以后新认定人员享受减免税所属时间从认定开始日期计算并记录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2011年前认定但还未执行到期的,享受减免税所属时间从认定开始日期计算并记录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
主管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教育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情况信息库,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和教育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制度,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发布。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法〔2006〕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四是延长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
二、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要作相应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根据前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测算办法,此次调整仍然采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进行测算。该项指标既包括基本生活支出,也包括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其他支出;既包括价格上涨因素增加的支出,也包括因生活水平提高而增加的支出。因此,消费性支出要大于基本生活支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既考虑了当前居民消费性支出情况,也考虑了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长情况。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三、减除费用标准是否考虑了家庭负担情况?
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四、为什么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答: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主要考虑:减除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就部分富裕地区而言,可能物价指数较高,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同时,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引导优秀人才向中西部地区流动,避免税源在地区间的非正常转移,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采用全国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是如何调整的?
答:为有效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4%,其中适用5%税率的比重约为70%,比按现行9级税率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增加了17个百分点,进一步减轻了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通过上述调整,在简化和完善税制的同时,主要是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从而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六、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是如何调整的?
答: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为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草案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调整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七、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负担。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草案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八、今后对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有何打算?
答: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一是科学界定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二是合理确定费用扣除。三是重新设计综合所得税率。四是构建新的征管机制。
 
 
哪类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近日,一家注册资金50万元、从业人数8人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该公司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是否实行辅导期管理?在进项税的核算上应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该公司在按照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实行辅导期管理。
《通知》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在进项税金的核算方面,则应根据《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劳保费税前扣除须符合条件
 
某公司2010年将为管理人员购买的高档服装与员工的劳保服装一起在“职工劳保费”中列支,金额达10多万元。税务机关实地检查认为,企业购买的这批服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作服,而是高档服装,不能作为劳保费支出在税前扣除,而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劳动保护费计入管理费用核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企业认为,劳动保护费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核算,并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一、劳保费的范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的是,劳动保护费的服装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装。该公司购买高档品牌服装,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既不合情又不合理,这种钻税收政策空子的做法很难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认定。
二、税前扣除条件。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才准许税前扣除,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预提列支。同时,还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所谓“合理”,有一定的前置条件,即:一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若不是出于工作需要,则该项支出不得扣除;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发放给其他没有劳动关系人员的劳保费不能在税前扣除;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三、正确处理方式。企业为职工发放非劳保用品无可厚非,但该公司为管理人员购买的高档服装,即使在发票上注明为劳保用品,也不能按照劳动保护费进行税前扣除,其实质属于企业为管理人员提供的一种非货币性福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了详细列举,为职工发放非劳保用品等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且,工资、薪金总额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将为管理人员购买的高档服装计入劳动保护费,可能少计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四、特殊情况处理。企业用于非本单位职工的非劳保必需品,若与生产经营有关,实质属于企业的交际应酬支出,按照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果与生产经营无关,则属于赞助性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实物,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所得税汇缴:哪些问题企业最“挠头”
 
5月31日一过,忙碌了几个月的企业财务人员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部结束,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可以放在一边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因此,汇算清缴就是企业对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算总账”。通过汇算清缴,企业把税前该提的费用尽量提足,把不该计入成本的费用全部剔除,一方面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税),另一方面减少少缴税被税务部门查处的风险。
由于企业所得税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一定差异,每年的汇算清缴对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都是一个不太容易做好的工作。那么,企业在汇算清缴中最容易犯的错误有哪些?哪些问题最令企业“挠头”?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几名多年来为企业提供汇算清缴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
预提费用纳税调整,汇缴中的“老大难”
●受访专家:李某   某某某税务师事务所   特级注册税务师
●专家点题:
预提费用的纳税调整问题,向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老大难”,亦是纳税人、中介机构乃至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对于纳税人而言是一项司空见惯的财务处理业务。预提的成本费用类型表现多样,如一般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对工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租、利息费用、销售成本、生产成本的预提。对于某些特殊的行业,如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土地增值税的预提也是普遍现象。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我所承接了某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其2010年度预提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超过5亿元,预提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超过6000万元,预提应付销售代理机构的销售佣金超过1200万元,预提2010年度高管绩效工资超过220万元。
对于这些费用,汇算清缴时要不要进行纳税调整,哪些该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是对于这些预提费用的年度余额,公司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等,纳税人一直感到很难处理。
●专家解析:
纳税人感到难以处理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收政策不明确。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对于某些特定的成本费用预提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对于预提未发放的工资、预提未实际使用或上缴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对于其他预提成本费用项目的年末余额是否需进行纳税调整,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预提的成本费用并取得合规票据是否允许纳税调减,税收政策方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点在房地产领域普遍存在。由此导致多数企业处于进行纳税调整和不进行纳税调整的两难境地,无所适从。
第二,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尺度不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由此引申,预提的成本费用项目应允许税前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换言之,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支出等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此外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普遍采用“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从这个角度出发,预提的成本费用项目由于未实际支付且未取得合规的票据,亦不允许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税务机关对于预提成本费用的征管尺度不尽相同。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对此持“零容忍”的态度,搞“一刀切”。对于预提成本费用的期末余额均要求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但亦有部分税务机关对于预提的成本费用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对于业务实际发生,金额确定的预提项目准予税前扣除,对于其他项目则须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于预提成本费用项目政策执行尺度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的混乱。
第三,纳税人政策理解能力有待提高。由于成本费用项目的预提属于正常的财务处理业务,且无论会计核算还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均对此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因此,相当一部分企业会主观地认为成本费用的预提不存在财务和税务上的差异,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无须进行纳税调整,无意间为企业埋下了税收风险。
另外,由于成本费用的预提在财务上既可以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又可以通过“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在企业实际财务及税务实务中,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将预提成本费用作为企业利润和税收的调节器,通过预提成本费用项目达到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专家支招:预提费用有预案,汇算清缴少麻烦
凡事预则立,对预提费用的处理也一样。要想在汇算清缴时减少麻烦,对预提费用应预先按政策要求进行处理。首先,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合理安排成本费用的预提,对预提项目要做到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成本配比原则,要求实际业务已经发生且金额确定,准备收集好完备的支持性证据。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应充分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政策掌握尺度,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的准确度,做到应调尽调。最后,纳税人应增强税收法律观念,依法纳税,不断提高对于税法的遵从度,杜绝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发生。
工资福利费区分,财务人员最“挠头”
●受访专家:严某   某某某税务合伙人   注册会计师
●专家点题:
汇算清缴中,企业财务人员感到比较难办的涉税事项很多。在我看来,如何正确区分工资和福利费就是很多财务人员觉得比较“挠头”的一个问题。
一些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在给职工发放的工资中,除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外,还有一些五花八门的补贴。对于这些补贴,企业财务一般都计入工资总额进行核算。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中的一些补贴需要被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去,这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专家解析:
出现这个差异的原因来自下面的两个文件。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而按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福利费包含范围有: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等。
而且财企[2009]242号文件还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很明显,上述对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的规定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由于这种差异,实践中造成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将一部分补贴从工资中调整到福利费中,这不但造成了很多企业福利费超标,而且还加大了汇算清缴的工作量。
●专家支招:顺应税法要求,规避事后调整
我们认为,如果企业发放这些补贴仅仅是利用这些名目,而实际上已经属于工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的话,不如将其归入符合税法要求的工资项下。这样,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就不必进行调整了。
入账发票核查,真真假假“迷人眼”
●受访专家:唐某某   北京某某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
●专家点题:
根据我的经验,核查辨别大量的入账发票也算得上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让企业很“挠头”的事情。我们今年在为某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汇算清缴服务时,仅审核企业的报销票据就让4名财务人员耗费了整整1周的时间。如果是销售型企业或生产型企业,企业的发票用量就更大,汇算清缴时发票审核需要花费的精力相应更多。
●专家解析:
企业所得税的很多税前扣除项目一般都通过发票来进行确认。因此,在汇算清缴时,企业要对发票本身的真伪和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虽然一般的地税发票现在已经可以在税务网站上查询真伪,但是目前仍然还有一些发票比较难以鉴别,如手撕发票、旧版国税普通发票等。一旦发现有以假发票入账的情况,企业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汇算清缴时未作调整,被税务机关查实后不仅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和相应的滞纳金,还会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汇算清缴除了要核查发票真假,还要处理大量的不合规票据。比如,一些入账发票可能没有填开付款方的全称,没有填开时间,发票版式过期,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等。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能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专家支招:与其临时抱佛脚,不如平时把好关
其实,汇算清缴时发现的发票问题在平时就能够预防。如果财务人员在一开始发票入账的时候就把好审验关,并在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票据报销制度,汇算清缴时就不会有那么多麻烦。
企业在审核入账发票时,审核内容应包括发票版式有无过期作废,种类名称与开具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以及对发票内容、时间、开具单位和盖章情况的核对。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外,旧版普通发票不再使用。
加强对职工报销制度的规范和严格把关,是杜绝出现不合规票据的根本。提醒企业注意两点,一是报销发票抬头栏需填开本企业的全称,无抬头、个人抬头或者企业名称不全都属于不合规票据。二是企业与军队的事业单位有经营业务往来需要取得其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军队的收款收据或通用收据不能作为发票使用。在报销票据的同时,还要注意查看其附件是否齐全,如会议费后需附上会议通知和签到簿,大额修理费后需附上修理明细单等等。
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增强发票风险防范意识。在接受发票时,财务人员应先进入发票监控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认为真发票后再付款。养成查询系统没有所开发票信息时缓付款,所持发票信息与查询系统反馈的信息不相符时不付款的习惯,避免假发票入账。当然,如果在发票入账时没有发现问题,汇算清缴时才发现有假发票、不合规发票的情况,也不能嫌麻烦,必须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把握四大方向,顺利完成汇算清缴
采访中,中介专家还列举了汇算清缴中其他很多让企业感到“挠头”的事项。比如,产品视同销售的判断、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条件、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等。这些事项之所以比较难以处理,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相关税收政策本身规定不够明确,税务部门执法尺度有宽有窄;二是财务处理和税收处理差异较大;三是纳税人自身平时对政策掌握不准确,导致问题积淀到汇缴期间难以处理。
受访的税务中介专家一致认为,汇算清缴实际上是企业对上一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的一次年终大盘点,是企业的一次很好的纳税自查机会。虽然汇算清缴工作纷繁复杂,难以把握的地方很多,但总体上企业如果把握好四大方面,即收入、成本、费用和缴税,汇算清缴一般就不会出现大的错误。
具体来说,收入方面纳税人主要核查该入账的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的款项而没有入账。成本方面主要查看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费用方面主要检查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广告费项目)。缴税方面除核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主体税种外,还要核查其他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等,因为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往往会影响其他小税种的计算。
 
补扣资产损失  税务处理有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对资产损失的追补具有实质变化,本文就资产损失追补的税务变化及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梳理。
新《办法》有哪些变化
1.非货币资产损失强调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首次提出了“计税基础”的概念,对于这个名词的理解,税法上沿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体现了会计与税法逐步协调发展的思想。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与原《办法》相比,新规定强调了资产损失认定价值概念的准确性,要求按照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按企业会计账面价值确认。例如,资产如发生减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计提相关的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产生了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
2.两类资产损失扣除的必要条件。
新《办法》根据企业是否处置或转让资产为标准,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即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即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由此可见,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的必要条件是,均要求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所以,纳税人实际发生损失,或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时,要及时作会计处理。
3.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一般情况下期限为5年。因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而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资产损失追补的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损失追补确认的必要条件是会计上已作损失确认的账务处理,只是没有在当年汇算清缴中扣除,如果资产损失追补时,会计上确认资产损失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暂时性差异,则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
1.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即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则作为发现差错的本期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所谓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
所以,对于是否为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会计人员应具有足够的职业判断能力。这对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尤为重要。
2.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于会计上确认资产损失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暂时性差异,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并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1,甲公司2011年汇算清缴时,发现2010年有一批库存产品发生意外火灾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为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2010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会计上作了财产毁损处理,但未报税务机关审批扣除。假设2010年和2011年每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同,2010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11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25%(保留一位小数,单位:万元)。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如下:
2010年会计处理:
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250×17%=4.2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44.25
      贷:产成品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5。
2010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
借:营业外支出                                       44.25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44.25。
税务处理:   
2010年资产损失44.25万元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5年,应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经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认定的资产损失的计税基础符合税法规定,准予追补2011年度全额扣除,追补后2010年亏损44.25-10=34.25(万元)。所以2010年多缴税款10×25%=2.5(万元),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50-34.25)×25%=3.9(万元)。多缴的税款2.5万元可在2011年度抵扣。2011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9-2.5=1.4(万元)。
由于该项实际资产损失造成了2010年亏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作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根据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此项资产追补不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不需要进行追溯重述,应作为2011年当期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即不需作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这笔会计处理。另外,新《办法》规定,因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
借:所得税费用                                1.4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1.4。
例2,假设以上毁损的库存产品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万元,其余条件同例1。
2010年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39.25
      存货跌价准备                         5
      贷:产成品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
转回存货跌价准备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借:所得税费用                                1.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5×25%)。
2010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
借:营业外支出                        39.25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39.25。
税务处理:
2010年会计上确认的资产损失39.25万元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5年,应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经税务机关认定,存货跌价准备包含在毁损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中,其库存商品损失的计税基础应为44.25万元(39.25+5),准予追补2011年度扣除44.25万元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同例1。     
 
 
                       联手行动   精准打击   制假团伙无处藏身
 
2010年5月20日~6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经侦支队在公安部二局统一协调和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行技总队的大力指导下,在河南省郑州市和新乡市、四川省资阳市、北京市、海南省海口市、山东省潍坊市等多地警方的全力配合下,一举捣毁了一个在多地进行制售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特大犯罪团伙,共抓获犯罪团伙成员22名,捣毁特大制假窝点3处、储藏假发票窝点9处,收缴假发票510余万份,制假机器12台。
2010年5月中旬,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人通过快递向上海市和外省市不特定人员发送各类“纸制品”。这些“纸制品”重量从几公斤到数百公斤不等,而且每批货款的金额比同类纸制品高出许多,这一现象与此前侦破的一些利用快递行业出售假发票的案件十分相似,立即引起上海市警方的高度重视。
根据公安部二局、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上海市杨浦区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此案展开调查。侦查员发现,犯罪分子为了掩人耳目,故意设置中转站,将要运往上海的货物先发往广州等地,再转运到目的地,试图用“障眼法”分散上海市警方的注意。
这种伎俩很快被警方识破。在进一步侦查中,一个叫“马某”的人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此人不但频繁向广州、上海、河南等地运送印刷品,且既是货物的收件人,又是发件人。循着这条线索,警方逐步摸清了上海的一级批发商杨氏夫妇的基本情况,并掌握了案犯大量的犯罪证据。经查,杨某此前因犯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正处于缓刑假释阶段。
根据掌握的线索,警方分析此案很可能涉及一个购买、出售假发票犯罪网络。为了彻底捣毁制假窝点,专案组并没有急于打草惊蛇。
不间断的调查将侦查员的视线引向河南省郑州市,制假窝点逐步浮出水面。在河南省警方的大力协助下,专案组掌握了犯罪分子的基本活动规律和落脚点。6月4日下午,在公安部二局的统一指挥下,侦查员展开了抓捕行动。
在对郑州市郊区一民宅开展搜查时,侦查员发现房内空无一人。在对房屋进行仔细搜查时,后院的一道卷帘门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仔细一听,卷帘门后竟然传来隆隆的机器声。侦查员悄悄地攀墙观察,在确认犯罪证据后,10余名侦查员一举将正在印制假发票的王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一举捣毁大型制假窝点3处、销假窝点11个,查获制假机器设备6台,缴获伪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300余万份。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为了躲避打击,他们3天前刚刚“挪窝”,没想到还是难逃法网。
初战告捷,上海市杨浦区警方乘胜追击,立即组织侦查员开展对审讯对象的深挖工作。在对上海市团伙主犯杨某进行审讯时,杨某在如实供述其向河南省郑州市杨某购买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行出售的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曾在近期经杨某介绍向山东省一男子处购买假发票的情况。对此,杨浦区警方立刻针对杨某的供述,从涉案快递公司的业务资料中,梳理有关山东省发送假发票至上海市的情况,并在上海市公安局行技总队的支持下,迅速锁定了山东省潍坊市一案犯的手机号。6月10日,杨浦区警方派员再次来到郑州市提审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大量证据面前,杨某交代了其于2009年9月向山东省潍坊市李某购买印刷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各种机器,并从2010年2月起,在李某处进行机器维修,同时要求李某帮其共同制售假发票的犯罪事实。
侦查员连夜将杨某交代的犯罪事实向上海市经侦支队领导作了汇报,支队领导立刻指示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侦查员迅速赶往山东省潍坊市实施“根除犯罪团伙”行动。6月14日晚,沪、鲁警方在山东省潍坊市成功捣毁了李某、丁某、李某制售假发票团伙,并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玄武街和永安路口北200米处的一民房内查获一制造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窝点,缴获PY450打码配页机、500DK打孔折页机和PG470票据印刷机。
在成功扩大战果之后,杨浦区经侦支队侦查员发现李某等人的制假窝点除了制假机器外,并未查获假发票,且有转移设备的迹象。侦查员随即对李某等人进行了5个小时的突击审讯,在强大的攻势面前,一开始还心存侥幸、拒不交代的李某最终向侦查员作了如实供述:2009年8月,河南省新乡市一名叫刘某的男子向李某购买制造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机器之后,在新乡市进行制售假发票行为。自2010年2月起,李某受杨某指使,在山东省潍坊市进行制售假发票行为。河南省郑州市杨某等人案发后,李某便将山东省潍坊市的部分制假机器和所有假发票成品、半成品及数吨空白纸张陆续转移到了河南省新乡市刘某处,但万万没有想到就在其准备全面撤离时被警方抓获。
在此情况下,分局党委及市局经侦总队领导一同下达了全面清剿本案团伙、窝点的指示。6月24日晚,经过沪、鲁、豫等多地警方精心调查布控,公安部二局再次统一协调指挥,组织多地干警在河南省新乡市一举捣毁特大型制假窝点2个,储藏窝点1个,抓获刘某等犯罪嫌疑人2名,共缴获伪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成品210万余份、半成品103万余份,缴获印制假发票的印刷机2台、打码机1台、晒版机1台,空白PS版61张,彻底瓦解了多地制售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全部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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