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传真:供货不施工:建筑合同审出增值税1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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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0-15 查看次数:1782

 供货不施工:建筑合同审出增值税130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A公司虽与业主签订了合同,但仅向工程提供混凝土产品,并未从事建安施工业务。检查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A企业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但A企业并不这么认为。

 

近期,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国税局在实施行业税收检查时,发现A建筑施工公司在参与某项目建设过程中,按工序仅向具体施工方提供混凝土,并未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企业相关经营收入应依法缴纳增值税。经多次约谈,A企业补缴了增值税和滞纳金1358万元。

行业检查:发现企业涉税问题

梧州市龙圩区国税局在砂石行业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石场销售大量碎石给A建筑施工公司。A公司需要大量碎石的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为进一步了解这些碎石的加工使用和完税情况,检查人员到A公司对碎石采购和使用相关的合同以及经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发现,A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承建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目前,A公司在梧州市龙圩区与C集团(项目业主)签订了《×工程混凝土采购合同》,为该项目提供混凝土,合同总价为4.3亿多元,合同期为两年。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C集团为了便于对工程实施监控管理,改变了以往的发包方式,按照工序分包,将工程所用的混凝土全部交给A公司负责生产,A公司只按照C集团项目的生产计划和要求负责工程混凝土供应,并没有参与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该项目混凝土的浇灌施工由另一家企业B公司负责完成。

了解此情况后,龙圩区国税局检查人员迅速向上级进行了汇报,梧州市国税局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结合建设期费用汇总表、土建工程量清单、进度款支付证书等有关材料对A公司和C集团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检查人员认为,A公司虽然是建筑施工企业,但相关材料和合同表明,A公司在C集团项目中只是负责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并没有参与建筑施工作业中,其经营情况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税企争议:企业是否应缴增值税

A公司得知自己从事的C集团工程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后,向税务机关表示了异议。A公司认为其从事的业务应申报缴纳营业税,理由为:其一,A公司与C集团签订的《×工程混凝土采购合同》是依据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格式签订,合同对各项施工工序做了详细的约定,合同实质上是一份施工合同。其二,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仅用于工区内的工程现场建筑施工,并没有对外销售和流转,因此该业务并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

梧州市国税局认为,A公司在C集团工程中只负责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其经营行为不涉及营业税界定的建筑安装范围,属于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行为,因此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一,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双方对于混凝土的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所有权转移以及价款结算在合同中均有明确约定,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等要素的规定。

其二,从业务性质看,A公司只是单纯负责生产销售混凝土,并没有参与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并且A公司与负责施工的B公司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该项目业主C集团同样对税务机关对A公司征收增值税表示不解。C集团认为,其将混凝土生产和浇灌施工两个环节分割开来,分别承包给A公司和B公司,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对工程实施监控管理,从整个项目的角度看,仍然是同一个建筑工程,A公司不应缴纳增值税。C集团称,在做工程造价预算时未考虑到增值税因素,如混凝土采购业务增缴增值税,工程将超出预算1000多万元,而且增加预算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流程,非常难办。

由于A公司坚持其经营行为属于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范畴,并拒绝签收龙圩区国税局送达的任何税收执法文书,税款追缴进程一时受阻。

多次约谈:1300多万税款入库

C集团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被列为广西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工投入使用。随着完工期限的临近,如不及时采取措施,该项工程完工后,追缴A公司税款的工作将变得更加困难。

鉴于企业对缴纳税款有异议,为维护纳税人权益,同时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程序和法规依据无误,梧州市国税局再次对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对相关法规和适用条件反复研究,并向广西国税局汇报案件情况,请求上级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在政策适用等方面予以指导。广西国税局有关部门在研究分析案情后,认可和支持了梧州市国税局的处理决定。

为消除企业的抵触心理,使其心悦诚服地接受税务处理决定,梧州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多次约谈A公司和C集团相关负责人,向其宣讲税收政策,开展纳税辅导,并逐一解答企业的疑惑和问题。

经过多次约谈和税法宣讲,企业聘请的税务顾问首先对国税机关的处理决定表示了认同,加速了企业人员认可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进程。A公司和C集团相关负责人先后表示,经过税务人员纳税辅导,加深了对税法的认识和理解,A企业经营活动确属缴纳增值税范畴。最终,企业缴清了应纳增值税及滞纳金共计13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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