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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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0-15 查看次数:1959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34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830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8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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