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时间:2015-10-15 查看次数:1863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

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4)8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116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9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