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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0-15 查看次数:2033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
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4)8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6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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