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青瑞专刊
发布时间:2013-08-23 查看次数:2679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3]28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8日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